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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延赤被诉侵权案终审判决

1999-01-06 来源:中华读书报 祝晓风 我有话说

本报讯 河北老作家阎涛诉北京作家权延赤侵权案历时近9年,终于画上了句号。日前,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阎涛胜诉,判权延赤6部书抄袭《东行漫记》。

此案于1990年开始,曾经中国作协权保会、国家版权局等处,同年12月,北京市版权处立案审理。

因权延赤拒绝北京市版权处的调查对证与审理,版权处无法审理,出具介绍函转法院。北京崇文区法院于1991年7月受理。但在4年零5个月内未能开庭。从1993年起,法院又多次回答原告,开不了庭的原因是“因为找不到被告权延赤”。延至1995年11月30日才第一次开庭。

原告当庭对照双方作品,读了80多处完全相同文字,即原文照抄部分。被告一处未能答辩,只说尚未准备,请求休庭。法庭答应请求。于12月13日二次开庭,被告仍未答辩只带来多份证明,证明被告写书时未见到《东》书。原告则证明其多份“证明”全是假证,并再次提出抄袭证据。被告称“辩论思路不同”,声明放弃答辩。庭审结束。

一审法院再次调查,并参考国家版权局的鉴定意见,于1997年4月作出判决,判定权延赤的《走下神坛的毛泽东》等6部书抄袭了《东行漫记》,公开道歉,赔偿损失。原告阎涛虽认为判定侵权量与实际侵权量差距很大,但分清了大是大非,故接受了判决未上诉。被告权延赤仍以未见到《东》书为由,并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及不赞成国家版权局鉴定为由上诉。

1998年4月,二审法院开庭审理。权申述了上诉理由。阎以多项事实作了答辩,如权在前6年的答辩中并不否认“未经允许使用了《东》书”,更不否认见到了《东》书,权自己留下了多处见到《东》书的文字证据。阎的律师李大中还当庭宣读了李银桥夫妇一封证明信,证明权延赤的所谓“李银桥证明”是假造的,并使另10份证明失去了证明作用。

二审庭审后,权延赤又向法院送交一批资料,说他的作品来源于此:一是多种同题材作品(包括比权的书晚两年出版的书,及被鉴定为侵权的权自己的书,都列为权作的来源出处);二是权的采访笔记:其中有大量《东》书中的虚构细节与原话;被访对象中有当时尚未出生,或出生不久的幼儿,也以转战者身份讲述细节,并记入权的笔记;还有早已去世的人,亦被采访并有笔记。

1998年12月18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权延赤抄袭了阎涛的作品是正确的。至于阎涛的《东行漫记》是否经李银桥之手交权延赤,并不影响权延赤侵权成立的判定。阎涛要求权延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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